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投诉和举报。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提供网络投诉举报途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