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和处理有关设施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