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和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