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在开展文明单位、文明街道、文明社区、文明家庭等评选活动时,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情况纳入评选要求。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