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源头减量与循环利用

第四十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源头减量与循环利用 第四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接收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或者收集、运输单位重新分类,未进行重新分类的,可以拒绝收集、运输、处理,并向市、区主管部门报告。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发现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规定的,可以要求其重新分类收集、运输;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区主管部门报告。 区主管部门接到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生活垃圾的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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