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源头减量与循环利用
第四十二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源头减量与循环利用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应当发挥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示范作用。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或者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不得采购提供内部办公场所使用的一次性杯具。集中用餐的,不得提供一次性餐具。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使用可以循环利用或者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杯具。 公共绿地、公益林的土壤改良应当优先使用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部门在果蔬生产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推行净菜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