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源头减量与循环利用 第四十三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源头减量与循环利用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回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承担产品及其包装物废弃后的回收和处理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