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源头减量与循环利用

第四十一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源头减量与循环利用 第四十一条 建立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产生生活垃圾,促进资源节约。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利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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