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三十九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三十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相应的处理设施设备、安全设备和作业人员,对接收的已分类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 (二)安装生活垃圾处理计量和监控系统,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联网; (三)建立管理台账,记录每日接收、处理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以及资源化利用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出厂销售流向等情况,并按照要求向区主管部门报送台账信息; (四)不得违反规定或者约定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向区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依法经核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五)定期向社会公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等; (六)遵守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处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制定应急预案并向市、区主管部门备案。 支持生活垃圾处理单位研究、开发、更新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技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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