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区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与从事生活垃圾运输的单位签订运输经营协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范围、服务标准、价格、分类运输要求以及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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