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统筹组织建设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适应的集中转运、处理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