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统筹组织建设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适应的集中转运、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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