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区、办公区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他公共场所应当结合区域特点合理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除前款规定外,集中用餐单位应当设置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场所应当设置其他厨余垃圾专用收集容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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