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三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三条 住宅区居住楼层公共区域不得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除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的收集容器外,住宅区公共区域(含地下公共空间)不得设置其他用于收集垃圾的容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