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已投放至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点的可回收物,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通知相关回收单位或者个人上门回收。 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运输。其中,家庭厨余垃圾应当在指定投放时间段结束后立即密闭存放,并在十二小时内清运。 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收集,并运输至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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