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三十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三十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相应的运输车辆、安全设备和作业人员; (二)保持运输车辆密闭、整洁,并喷涂分类标识; (三)为运输车辆安装定位和监控系统,并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联网; (四)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五)公开联系电话,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区主管部门报告; (六)依法安全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制定应急预案并向区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