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主管部门编制可回收物回收指导目录,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扶持政策,促进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市、区商务部门应当通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向市民提供预约回收服务以及可回收物目录、回收方式等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