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在住宅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设置便民回收点或者回收设施,建立预约回收平台,公开交易目录以及价格,通过定点回收和上门回收等方式,提高可回收物的回收率。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采用适当方式回收相关废弃物品及包装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