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可回收物处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废弃的玻璃、金属、塑料、纸类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 (二)废旧织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单位或者实施回收利用的织物生产者、销售者进行再使用或者资源化利用; (三)废旧家具拆解后按照拆解物的成分、属性分类进行资源化利用; (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由具备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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