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厨余垃圾应当主要采用产沼、制肥等生化处理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 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食堂、餐饮单位以及有条件的住宅区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理装置,进行就地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