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有害垃圾应当集中存放至有害垃圾贮存点,定期交由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推动提高属于危险废物的有害垃圾处理能力,并加强上述危险废物处理的监督指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