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提示和引导,合理安排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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