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禽的屠宰与检疫检验

第二十八条

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禽的屠宰与检疫检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规定,私设畜屠宰场(点)、非法屠宰畜的,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畜、畜产品和屠宰工具并按规定予以销毁,拆除非法屠宰设施,并处以违法屠宰畜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私设禽屠宰场、非法屠宰禽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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