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条 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条 畜的屠宰及其检疫检验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检验和屠宰、检疫检验、经营三分开的原则。 2. 畜的屠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