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劳动部门工作人员在职业训练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