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法从事职业训练活动,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