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收费性职业训练活动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与所收费用等额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