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安排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技术工种的,由劳动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