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职业训练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超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退还所超收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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