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训练教师的培养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发展规划,保证职业训练教师队伍适应职业训练事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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