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职业训练的保障 第三十条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职业训练的保障 第三十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参与和推动企业职业训练活动,对企业职业训练活动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职业训练的权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