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职业训练的保障

第二十八条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职业训练的保障 第二十八条 政府兴办的职业训练机构和公共实训基地所需的经费纳入市、区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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