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职业训练的保障 第二十八条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职业训练的保障 第二十八条 政府兴办的职业训练机构和公共实训基地所需的经费纳入市、区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