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职业训练的保障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职业训练的保障 第二十七条 劳动部门组织建立职业训练机构评价体系,根据办学规模、训练质量、学员就业率等指标组织对职业训练机构进行评估分级。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