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职业训练的保障

第二十五条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职业训练的保障 第二十五条 职业技术院校教育应当与国家职业标准相衔接,注重职业技能训练。 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应当达到相应的职业技能标准,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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