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职业训练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职业训练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职业资格、技术等级的训练,培训机构应当与授予资质或者确定等级的考核、鉴定机构分离。 劳动者参加职业训练后,可以依法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技能鉴定;经鉴定合格的,由市劳动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术等级证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