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职业训练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职业训练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参加脱产或者半脱产职业训练的,可以与员工签订训练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 训练合同应当明确训练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费用承担、违约责任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