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职业训练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职业训练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其员工进行的职业训练和其他组织举办的公益性职业训练,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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