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职业训练的实施 第二十条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职业训练的实施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实际,对新录用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训练,并有计划地开展员工的在岗、转岗等职业训练。 从事技术工种的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职业训练。国家规定应当具备职业资格的,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方能上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