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职业训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