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职业训练的实施 第十八条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职业训练的实施 第十八条 劳动部门应当对失业员工进行再就业训练,所需经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的转业训练费中支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