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职业训练的实施

第十七条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职业训练的实施 第十七条 劳动部门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对未能升入高一级学校的普通初、高中毕业生,进行劳动预备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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