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职业训练的实施 第十七条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职业训练的实施 第十七条 劳动部门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对未能升入高一级学校的普通初、高中毕业生,进行劳动预备训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