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职业训练的实施 第十六条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职业训练的实施 第十六条 实施职业训练,应当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按照省、市劳动部门确定的职业规范进行。 没有前款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的,职业训练机构应当在实施职业训练前将训练方案报劳动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