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训练制度,根据企业经营的实际,有计划地对员工进行职业训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