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政府应当将职业训练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职业训练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发展职业训练事业。 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及其他培训机构的作用,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训练,鼓励和帮助劳动者参加职业训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