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职业训练机构 第十四条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职业训练机构 第十四条 政府根据职业训练发展规划建立职业训练公共实际操作训练基地(以下简称公共实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放,提供实习训练服务。 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行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建立实际操作训练基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