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职业训练应当适应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劳动就业的需要,为培养和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服务。 职业训练应当与推行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结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