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职业训练是指以职业标准、职业规范为主要内容,以培养、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为主要目标的职业教育活动,包括从业前训练、在岗训练、转岗转业训练、再就业训练以及其他技能性训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