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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所进行的职业训练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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