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职业训练机构
第十条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职业训练机构 第十条 职业训练的行业协会是职业训练机构的自律性组织,行业协会的机构运作、会员的权利义务由其章程规定,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实施有关职业训练的法律、法规; (二)制订实施职业训练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和办法; (三)指导职业训练的专业设置和发展方向; (四)制定职业训练的从业规则; (五)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办理劳动部门委托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