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职业训练机构 第十二条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职业训练机构 第十二条 劳动部门受理设立职业训练机构的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发给办学许可证,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不批准设立的,应当给申请人书面答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