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政府保障职业训练机构的合法权益。职业训练机构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职业训练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职业教育方针,保证职业训练质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